湖南法治报讯(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易莱香 盘芳婷)口袋空空无钱可用,一番思索后计上心头——“碰瓷”。自以为谋划得天衣无缝,实施起来滴水不漏,殊不知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其 “碰瓷” 行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2025 年 2 月 20 日至 3 月 25 日期间,被告人蒋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某路沿线斑马线位置,精心设计作案套路——当遇到行驶缓慢的车辆时,被告人蒋某某便主动用手拍打过往车辆反光镜制造碰撞假象,待车主停车后,便谎称被车辆撞伤要求赔偿。同时,还会编造“家人在附近过来处理事情会变严重”“交警队有熟人”等虚假信息,并以自己已年近 60 岁、患有糖尿病且发生事故时处于人行横道上为由,进行言语施压,多次实施敲诈勒索。其利用敲诈的金额相对较小,车主怕麻烦、不会报警的心理,屡屡得手。利用此种方式,被告人蒋某某共敲诈勒索6次,其中2次未遂,勒索财物共计800元。
另查明,被告人蒋某某并非初犯。其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,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,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2025年7月23日,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。同年8月4日,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检察官提醒:驾车中若遇疑似 “碰瓷” 情况,务必保持冷静,切勿因怕麻烦而私了。要提高防范意识,对主动提出“快速私了”或拒绝报警的一方保持警惕,及时报警处理,并第一时间通过行车记录仪、手机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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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